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前实行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统称出口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含各种贸易方式)。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及供应港澳地区鲜活冷冻商品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配额计划的编报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有关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对本企业拟出口的配额商品提出数量建议,报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各部委直属公司直接报外经贸部。
第五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所属企业出口配额数量建议汇总、平衡后,按外经贸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外经贸部。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和出口商品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供求情况,对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提出的配额数量建议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全国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商品,外经贸部按国务院部委分工向有关综合经济部门提出出口建议数量,经综合经济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出口总量,外经贸部按确定的出口总量编制具体配额计划。
第三章 配额计划的下达和调整
第七条 根据各地和各总公司的出口情况、配额使用情况、出口效益、收汇、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外经贸部将其编制的全国出口商品(包括国家确定的特别重要商品)配额计划下达给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并定期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各地方外经贸部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将外经贸部下达给本地区的出口商品配额安排下达给有关企业(以下称“二次分配”),同时将安排下达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配额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协调本地区配额的调整;统计和了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
第九条 各部委直属公司如将本公司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子公司和二级分公司(以下称“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的政策导向、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外经贸出口整体发展的需要,对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二次分配”提出分配原则和规则,对违背者有权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