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
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 1998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根据《
对外贸易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的有关外经贸部职能、职责的规定。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报、
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国内外市场的发展,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根据《
对外贸易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统一负责出口商品配额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管理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出口配额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