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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发第540号 1998年8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办、公安厅(局):
  十多年来,我与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际公司派出的劳务已达万余人,加上通过各种渠道到塞班的中国人4000余人,使中国人已达塞班人口的1/4。外经贸部曾于1996年9月颁发了《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合发第617号文),对规范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对塞班的业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中国公民交纳了巨额费用后通过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或“蛇头”到塞班“淘金”,其中一些人到塞班后工作没有着落,生活没有保障,有的被迫到各种非法和不健康的行业就业,有的甚至参加当地黑社会活动,危害当地社会治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中国人的形象。国内一些个人、旅游公司和无塞班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也以商务考察为名进入塞班招揽业务,严重干扰了我对塞班外派劳务的正常秩序。这些问题引起了塞班政府和人民的不满以及美国政府的严重关注。因此,塞班的一些议员曾几度向议会提出议案,要求立法禁止中国人进入塞班。
  国务院对我与塞班劳务合作十分重视,于1997年10月8日召集有关部委研究专门解决中国与塞班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1998年1月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赴塞班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如何稳健发展塞班业务提出了建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对调查报告的批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对出国劳务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和“重点地区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塞班的特殊情况,今后对塞班的劳务合作坚持统一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向塞班派出劳务经营权的公司经营。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与塞班劳务合作项目及派往塞班的劳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关,坚决禁止没有塞班经营权的单位向塞班派遣劳务。
  二、外经贸部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塞班承包劳务的企业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因违章经营,严格损害劳工权益,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对塞班承包劳务经营权以至取消对外劳务经营权。现根据现有公司在塞班的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作风,对在塞班从事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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