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所制订的有关输澳劳务业务的规定或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经营公司名单
1.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中国土木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6.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
7.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8.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1.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12.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6.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21.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24.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汕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28.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29.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江门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31.广东省南粤进出口公司
32.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4.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35.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6.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7.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8.莆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9.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