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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更改进口配额证明,一律换发新证,原证收回,并在电子网络系统中撤销原发证记录。新换发证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换证”字样。
  第二十一条 进口配额证明遗失,必须立即向原进口配额发证机关、原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在进口配额证明失效后可予补发。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属违反本细则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擅自对外签约的,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其进口产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进口配额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进口,有意逃避进口配额管理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分口岸进口凭证,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予重新发证。
  三、擅自涂改进口配额证明的,其进口配额证明作废,不予办理更改手续和换发新证。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海关注销原进口配额证明,并对进口单位停止办理进口配额手续;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由海关实行监管。
  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和产品内销时,属于进口配额管理的,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配额,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配额,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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