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99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1号令)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三定方案”的规定,现将新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机电
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