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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5号)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的管理,维护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
  (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
  (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表演。但是,自娱自乐的除外。
  第四条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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