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受理进口废旧物品申报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进口废旧物品入境时,由卫生检疫机关认定有资格的卫生处理单位进行卫生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应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的卫生处理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对申报手续完备的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处理单位出具的“卫生处理报告”,经审核后签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证书”,准予入境。
(二)如果进口废旧物品单位要求将废旧物品移运到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需提出书面移运申请。
移运申请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后发给“移运许可证”,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情况派人前往或通知目的地附近的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监管。
散装废旧物品未经卫生处理不得异地移运。
(三)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如旧麻袋、旧服装禁止入境。对有严重污染的废旧物品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等,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
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必要时对废旧物品进行现场查验监管和检验监测。
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口废旧物品应加强后续管理,并对其运输、堆放、加工和使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指导。
第七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建立废旧物品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二年。
第八条 对违反进口废旧物品有关卫生管理法规和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及单证表格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略)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证书(略)
移运许可证(略)
附件二: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
一、进口废旧物品的卫生处理单位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的资格认定,即在人员、技术、药物、器械、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方面达到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
二、卫生处理人员应经卫生检疫机关培训并领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卫生处理人员应身体健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