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查验的土地证书应在地籍图(复印件)上逐宗标记,以防遗漏。
6.案件移交
经土地证书年检查验出的土地违法案件,地籍部门应及时汇总,并以书面的形式交由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地籍部门应将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违法用地处理情意”栏内。
7.成果汇总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逐级统计、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证书年检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①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②土地证书年检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
③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④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
⑤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2)土地证书年检汇总表(盘)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证书年检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2.土地权利人未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或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出售、房改房过户等交易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3.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依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进行查处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2)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处理并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已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按(2)、(3)条转让的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和《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的有关规定,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通报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