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地籍、土地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方法步骤
1.公告
土地证书年检由原颁发土地证书的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
(2)土地证书年检区的划分;
(3)土地证书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
(4)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5)对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处罚;
(6)其他有关事项。
2.提交证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证书及有关证件、材料。
3.核对证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用地者身份后,依据土地登记文件、图件等地籍资料,逐证核对,并按照一定顺序,分不同情况做好记录,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栏。
4.实地勘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对宗地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5.加盖印章
经核对证书和实地勘察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证书查验情况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内填写土地证书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由土地登记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1)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相符并与实际用地情况一致的,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合格”。
(2)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有关问题待处理”。待土地权利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后,补填“土地证书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