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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发〔1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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