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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及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按月(或季)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在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个别城市商业银行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高于5%的,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确定具体折旧年限,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下表规定的年限掌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项目              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它设备    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 5年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折旧年限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上述规定选择或经批准实行的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前,由城市商业银行提出申请,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且数额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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