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账户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平衡公式: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账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账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应缴末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