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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
 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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