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