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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
 颁发《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质矿产部环管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地贯彻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搞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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