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涉及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

  七、关于保税区内企业不得购汇问题
  根据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以及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贸易往来,均应以外币计价结算。根据上述管理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当是平衡有余,外汇收入的结汇金额应当远远大于外汇支出的购汇金额。但通过前一时期的外汇业务检查发现,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通过在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规避外汇管理,造成保税区内企业购汇金额远远大于结汇金额。这对我国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在汇发(1998)8号文中规定保税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得购汇。考虑到不允许保税区内企业购汇可能会在客观上给一企业造成困难,对在此规定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我们仍然允许保税区内企业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支付时可以购汇支付。同时,规定保税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经外汇局批准,其在境内的销售所得的人民币收入仍然可以购汇用于进口货物的对外支付。
  八、关于无形资产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困难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售付汇问题,我们已有规定,即(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文“关于加强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要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对外支付不应出现问题。
  至于部分公司反映目前服务贸易方式对外支付较为困难,我们作过调查,基本上分三种情况:一是企业不能提供现有法规已明确规定应提供的各种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银行无法为其办理对外支付;二是一些对外付汇由于没有具体法规规定,银行无法操作,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一些企业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与以前相比,出现异常,数额较大,超过其正常经营所需而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银行对其支付态度较为谨慎。对第一种情况,这是企业自身的问题。第二种情况,我们已经准备发布有关非贸易方面包括服务贸易合同项下明确的、有效的对外支付方式的规定以解决此问题。在我们发布法规前,为有效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第三种情况,银行严格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对其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我们认为并无不妥之处。企业只要是真实的服务贸易行为,提供相应真实单证及合理解释应不成为问题,其对外支付也就不会有任何影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