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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涉及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
 调查报告中所涉及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
  贵会关于近期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外汇管理措施对部分美资企业影响的调查报告收悉,现就报告中所涉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回复如下: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所做的此项调查,对中方管理部门了解近期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有益处,从长远看,有利于中美双方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十分感谢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我们很重视其内容,并作了充分研究。我们认为调查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由于政策的调整,很多问题实际上已不复存在。其余问题,我们已经逐步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加强与贵会的联系和沟通,相互交流信息,共同促进美中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闭调剂中心问题
  1980年我国政府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以来,为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余缺、合理分配外汇资源、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1996年7月1日,我国政府在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的同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进入银行结、售汇体系。由于我国银行结、售汇体系比较完善,资金划拨速度较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基本选择银行结、售汇渠道,使得外汇调剂中心功能大萎缩,交易量大幅减少,全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调剂渠道买卖外汇的业务量只占其外汇买卖总量的10%左右。因此,从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利于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环节、加速资金周转速度出发,我国政府宣布从1998年12月1日起,取消外汇调剂业务的同时关闭外汇调剂中心,这是我国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资本项目结汇审批问题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尚待提高,宏观调控机制尚待完善,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水平尚待提高,对资本项目,我们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框架内,实行必要的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出现,利用外资规模不断壮大,相应的,资本项下外汇资金兑换人民币使用的情况增长较快,为提前预知资本项下结汇走势,保持本外币政策的协调统一,我国规定: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到外汇局办理结汇备案登记,结汇时,持结汇备案登记证明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应当强调的是,对资本项目结汇管理的相关政策,自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中国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未提出新的意见。
  三、关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购付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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