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自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动字[1996]5号文件《关于向俄罗斯出口的肉类产品
必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方准退回国内的通知》下发以来,国家局动检处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境进行检疫审批,通过审批,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动物产品被退回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方便货主,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授权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对从中国出口到其它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被退回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现阶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原出口单位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输入国家或地区名
称,出口的动物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厂家、出境口岸、出境日期、货物所到
达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地点及退货原因。
2、原出口单位须提供原出口报关、检疫、检验等单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输
入国家对该种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官方检疫机关要求退货的文件。
3、对向缔约国家出口的动物产品因检疫原因而被要求退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视情况作出准予退运或不予进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