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商检标志收费问题的批复
(国检务函〔1997〕29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商检局:
你局《关于商检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粤检检[1997]398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对于商检标志收费标准低于印制成本的问题,国家局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收费标准的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深圳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442号)文中已改为由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实际制作成本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全国正在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在此期间,不宜提出调整和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因此,除深圳商检局外,其它局的商检标志收费仍应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79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