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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专号专厂专用,不得借用、冒用注册代号。
  对欧盟出口水产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欧盟委员会决义97/368/EC及参考译文

附件
          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6月11日关于对来
       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的决议
               (97/368/EC)

欧共体委员会:
  考虑到欧共体缔结的条约,
  考虑到经96/13/EC指令修改了的理事会1990年12月10日的90/675/EEC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机构实施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19条,
  鉴于对中国的一个加工厂生产的冷冻熟贻贝肉进行进口检测时发现有副溶血性弧菌存在;
  鉴于食品中存在副溶血性弧菌是由于食品加工前和(或)加工后卫生不良的结果;
  鉴于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存在对于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鉴于不再允许从中国的有关工厂进口产品;
  鉴于共同体对中国的检查表明,(中国)各主管机构的权限和/或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之事须予以澄清;
  鉴于共同体边界检查站的检查结果表明,存在着与水产品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鉴于在共同体(对中国)现场检查核实情况之前,原产于中国的所有新鲜水产品都不允许进口,这里讲的检查应包括捕捞渔船卫生的核实;
  鉴于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加工和冷冻水产品在共同体边检站申请进口时应予以抽样,以说明其卫生状况;
  鉴于本决议的复议须基于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和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进口时所做检查的结果;
  鉴于本决议提出的措施符合常设兽医委员会的观点,
  通过了本决议:
                 条款1
  本决议适用于中国产的新鲜的、冷冻的和加工的水产品。
                 条款2
  1.各成员国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水产品。
  2.除第1点外,各成员国禁止进口下列中国工厂生产的所有形式的水产品:青岛红岛水产集团公司水产加工厂,注册编号3700/02539。
                 条款3
  各成员国须使用适当的取样计划和检测方法,对原产于中国的每批冷冻或加工的水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以确保有关产品不存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种检验必须进行,特别要测定沙门氏菌和弧菌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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