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
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7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输港供生食的冷冻、冰鲜鱼类、贝类出具“毋需烹煮便可供食用”的证明。现将香港卫生署供生食鱼类、贝类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按此标准严格检验把关(贝类应加验贝类毒素DSP、PSP),经检验合格方准输港,并在原供港卫生证书内容里加注“该批货物毋须烹煮便可食用”字样。
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附件一
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细菌总数:10的5次方个/g肉
大肠埃希氏菌:3个/g肉
致病菌:不含有
附件二
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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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 甲 │ 乙 │ 丙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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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 │ 满意 │ 可接受 │ 不满意 │不可接受/│
│ 准 则 │ │ │ │ 存在危险│
│ ├─────┴───────┴──────┴─────┤
│ │ 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除特别指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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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性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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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菌总含量 │ (a)(i)寿司 │ │ │ │ │
│ │ (ii)鱼肉片及│ <10的5 │10的5次方—< │ ≥10的6 │ 不适用 │
│ │ 鱼卵刺身 │次方 │10的6次方 │次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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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鱼肉片及鱼卵 │ <10的6 │10的6次方—< │ ≥10的7 │ 不适用 │
│ │ 之外的刺身 │次方 │10的7次方 │次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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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 <20 │ 20—<100 │100<10的4 │ ≥10的4 │
│ │ │ │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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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病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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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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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 20—<100 │100—<10的4│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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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志贺氏杆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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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副溶血性弧菌* │ <100 │ 不适用 │100-<10的3 │ ≥10的3│
│ │ │ │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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