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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欧盟《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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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蹄类野兽,野猪除外    │  野 猪          │ 家兔和│  野 禽            │ 野生奇蹄兽 │ 其他野生  │
│                │               │野生兔类│                 │       │陆生哺乳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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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栏     │  B栏    │  C栏    │  D栏    │ E栏  │  F栏      │  G栏    │  H栏    │  I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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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 国家 │ISO— │ 国家│ISO— │ 国家│ISO— │ 国家│    │ISO— │ 国家  │ISO— │ 国家│ISO— │   │ISO— │   │
│代码 │    │代码 │   │代码 │   │代码 │   │    │代码 │     │代码 │   │代码 │ 国家│   │ 国家│
│   │    │   │   │   │   │   │   │    │   │     │   │   │   │   │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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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 │ 波兰 │   │   │   │   │   │   │    │ RO │罗马尼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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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SO │斯洛文尼亚│   │   │   │   │   │   │
│ RO │罗马尼亚│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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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洛文 │   │   │   │   │   │   │    │ SK │斯洛伐克 │   │   │   │   │   │   │
│ SL │    │   │   │   │   │   │   │    │   │共和国  │   │   │   │   │   │   │
│   │ 尼亚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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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洛伐克│   │   │   │   │   │   │    │ TN │突尼斯  │   │   │   │   │   │   │
│ SK │    │   │   │   │   │   │   │    │   │ (1)(11) │   │   │   │   │   │   │
│   │共和国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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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圭 │   │   │   │   │   │   │    │ US │(美国)(1) │   │   │   │   │   │   │
│ UY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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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 │美国(1)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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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未用飞机运输,则未拔毛/未剥皮和未净膛的禽(兽)体除外。
  (2)92/390/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3)93/402/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4)92/22/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5)92/24/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6)92/23/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7)92/21/EEC号决定(最新版)规定的限定地区有效。
  (8)略。(—译者)
  (9)略。(—译者)
  (10)使用94/984/EEC号决定(最新版)中的限定地区。
  (11)仅限野生动物。
  (12)仅限家养野禽肉。


  附件四
 
     关于确定从第三国进口肉制品的兽医条件和兽医证样本
       及取消91/449/EEC号决定的委员会决定
                委员会决定
       (1997年2月28日 97/221/EC)

  ——(略译者)。
  第1条
  在本决定中
  1.第77/99/EEC号指令第2条第a)点规定的肉制品定义有效。
  2.用于加工有关的肉制品的肉类或肉制品必须来自:
  ——下列家禽种类:家鸡、火鸡、珍珠鸡,鹅、鸭;
    或
  ——下列家畜种类:牛(包括Bubalus Bublis和Bilon
bilon)、猪、绵羊、山羊和奇蹄类;
  或
  ——第91/425/EEC号指令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家养野畜(禽)和家兔;
  或
  ——第92/45/EEC号指令和第2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猎获物。
  第2条
  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前提下,成员国允许进口肉制品:
  1.肉制品来自第1条所列明的动物种类的肉,或用这些肉类加工而成。
  2.a)或者
  来自97/222/EC号决定之附件第Ⅱ部分所列明的第三国或该决定之附件第I部分所确定的第三国的部分(领土),并满足下列要求:
  ——肉制品包含一种或数种动物之肉类或肉制品,其经过了97/222/EC号决定之附件第Ⅳ部分规定的非特异性的处理。
  b)或者
  来自97/222/EC号决定之附件第Ⅱ和第Ⅲ部分所列明的第三国或该决定之附件第I部分确定的第三国的部分(领土),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肉制品仅含一种动物的肉和/或肉制品,这种动物属于允许进口的种类范围,并依照97/222/EC号决定之附件第Ⅲ部分的规定,至少进行了对该种动物肉所要求的特殊处理;
  ——肉制品含多种动物的新鲜的、经部分加工的,或全部经过加工的肉类,这些肉类在最终处理前混合在一起,这种最终处理必须至少与97/222/EC号决定附件之第Ⅲ部分规定的,对这些肉类成分中单和动物肉的最强烈的一种处理方式相当;
  ——最终肉制品由事先经过处理的多种动物的肉类混合配制而成,事先对每一种肉类成分的处理,必须至少与97/222/EC号决定附件之第Ⅲ部分规定的对相应的肉类所要求的处理方式相当。
  97/222/EC号决定附件之第Ⅳ部分的表格所列明的处理方式,相当于对来自所列国家的相关动物种类的肉类进行加工的兽医卫生可接受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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