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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近年来,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的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商检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商检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二、本规定起草的过程
  1994年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开始酝酿起草本规定,1996年将本规定纳入《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1996年10月,拟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直属商检局及本局有关司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政策法规司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形成《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讨论稿),并于1997年1月组织有关直属局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讨论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议,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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