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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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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名称  │        内 容                       │
├───────┼──────────────────────────────────┤
│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
│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
│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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