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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7〕1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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