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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
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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