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
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