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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通知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负责输出犬的检疫工作,并出具兽医检疫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事先通知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派出动物检疫官员到输出犬的饲养场,隔离检疫地点和有关实验室配合哈萨克斯坦国家兽医进行检疫。
  三、输出犬的农场符合下列条件:
  1.在过去五年内没有狂犬病、犬瘟热的临床症状。
  2.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伪狂犬病,犬细小病毒病,犬冠状病毒和犬轮状病毒病的
临床症状。
  四、犬在输出前,须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批准的场所隔离检疫30天,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是健康的,并对伪狂犬病作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4为阴性。
  五、输出犬临床检查无狂犬病,犬瘟热和细小病毒病的临床症状,在进隔离场前注射狂犬病、犬瘟热和犬细小病毒病疫苗,需在兽医检疫证书中注明注苗日期、注射剂量、疫苗种类、疫苗免疫期和生产厂商。
  六、在隔离检疫期间,用双氢链霉素对输出犬进行两次注射,预防性治疗钩端螺旋体病,两次注射间隔14天,每次用药量25mg/kg体重,或用其他相同效力的药物
进行预防治疗,并驱除体内外寄生虫。
  七、装载犬的箱、车箱、船舶或飞机舱应进行洗刷,并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兽医总局批准的药物根据规程进行消毒。
  八、犬在输出前24小时,经临床检查没有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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