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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通知

  三、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签署了六个动物检疫单项条款,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牛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兽医卫生》;(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牛的检疫和
兽医卫生条件》;(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猪的
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
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双方同意原六个条款的内容不变,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更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马的检疫和卫生条件》于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经双方官方检疫主管部门商谈确认,各独联体国家一直
执行。中哈双方同意仍为有效。
  五、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六、中哈双方根据双边政府协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动物检疫代表团经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七、本备忘录以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兽医总局关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检疫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中哈边境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口岸进出境动物(包括动物园动物、实验动物及演艺用动物)、动物产品和原料及饲料的检疫工作合作,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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