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
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项下所列检疫物以及出境动物产品,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规定要求的,或货主申报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第三条 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的报检员按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报检员管理办法,持报检员证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报验时间一般应在检疫物出境前十天办理。需作熏蒸处理的,应在十五天前报检。
报检员报检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
第四条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照协定
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