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一、确定检疫处理原则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分布、危害及传播途径等状况:
1.对具毁灭性或潜在极大危险性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危险性次之种
类的处理区别;
2.对目前我国尚无分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国内已有局部发生的种
类的处理区别;
3.对通过输入植物、植物产品传带机率高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传带
机率相对较低种类的处理区别。
传播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状况:
1.对作为国家重要种质资源或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与生产用种子、种苗,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2.对非繁殖材料(即植物产品),应从产品经济价值、来源国或地区以及传带
病虫害的种类及其危险性等状况,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有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总的原则应根据有害生物综合评估,并结合具体检疫实践,最终确定应采取的检疫处理原则。
二、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