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二、
六、
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单。
一、进境运输工具动物检疫疫区名单(以下简称疫区名单),主要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近期内发生一类传染病和兰耳病的疫区,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情况而定。由于疫情是不断变化的,今后本名单将根据疫情变化,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二、由于动物疫情变化频繁,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本名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动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
亚洲
日本 泰国 老挝 韩国 香港 澳门 台湾 缅甸 印度 菲律宾 孟加拉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越南 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斯里兰卡
尼泊尔 不丹 文莱 以色列 柬埔寨 阿富汗 蒙古 吉尔吉斯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 哈萨克 科威特 巴林 也门 沙特阿拉伯 阿联酋 约旦 黎巴嫩 阿曼 叙利亚
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