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
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
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