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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种毒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种毒管理的通知
 ((90)总检动字第13号)


北京、上海、深圳、拱北、广州、昆明、南京动植物检疫所:
  有关口岸所从国外引进或分离到了部分毒株,为了严防散毒,请你们加强毒株的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未经总所批准,不准动用和外传。对种毒管理不严造成散毒传播者,将追究责任并严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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