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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29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
  据查,由于进口合同质量条款规定不严,近来,部分冠以“100%纯香米”、“
纯正香米”、“特级(选)香米”等包装标识的进口香米,其实际香米纯度(含量)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纯度(含量)仅约50%,有的竟不足30%,有的甚至完全以普通白大米假冒香米,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证公平贸易,反对贸易欺诈,维护进口香米的公正交易,保护贸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现就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香米进口的外贸公司在签约时,必须在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1.对香米纯度(含量)规格的规定。
  2.对品名的规定:
  香米品名必须由“纯度(含量)规格”和出口国别共同组成,如50%纯度(含量)规格的泰国香米其品名应为“50%泰国香米”。
  3.对包装标识的规定:
  所有包装(包括运输、零售等包装)标识上的品名必须符合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
香米品名,不得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歧义、误导的广告用语。
  4.指定由已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C
(THAILAND)CO., LTD. 实施装船前检验。
  二、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凡其包括标识上的品名与本通知第一条第2和
3项的要求不符的,由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会同有关经销单位于1997年12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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