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2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2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按《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