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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

  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体校应当加强医务监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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