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1999)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教委(教育厅):
现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
教 育 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三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 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