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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宣布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
 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署税〔1999〕1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品种详见附件。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许可证限定数量的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粮食(小麦、大米、玉米)的农膜原料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日期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且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配额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化肥,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1999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目录

附件:
        1999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化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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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号   │            化肥名称             │
├─────┼────────────────────────────┤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
├─────┼────────────────────────────┤
│31031000 │过磷酸钙                        │
├─────┼────────────────────────────┤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
├─────┼────────────────────────────┤
│31042000 │氯化钾                         │
├─────┼────────────────────────────┤
│31043000 │硫酸钾                         │
├─────┼────────────────────────────┤
│31052000 │复合肥                         │
├─────┼────────────────────────────┤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
├─────┼────────────────────────────┤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
├─────┼────────────────────────────┤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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