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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进料加工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出口合同,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进料对口”,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料件或加工的成品经批准内销(包括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来料转内销”或“进料转内销”(区分料件或成品)。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按《登记手册》备案的贸易方式填报。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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