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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关区代码)×××××××××(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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