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4日)修改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署通〔1998〕762号 1998年12月1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一:公告稿
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
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