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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9〕2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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