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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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