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