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
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明确分支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职责,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第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第二章 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五条 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