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
(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