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重点,不是对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不管。中央要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解决。
3.下岗职工为什么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方面是为了国有企业顺利实现减员增效,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为了更快的把经济搞上去;另一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下岗职工的权益,促进其再就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能够对下岗职工实施有效的管理。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这是解决职工下岗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必要过程。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基本生活如何保障?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党和国家为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为他们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自谋职业或再就业时,可以获得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支持。可以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证明”,享受政府和社会在减免行政性收费、提供信贷、使用场地、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6.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满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生活如何保障?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按照规定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在此期间及以后任何时候,作为城市居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还可以根据当地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非国有企业就业能否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经济组织也要纳入其中。在一些地方,社会保障已经覆盖了私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组织,那里的从业人员已经和国有经济组织中的职工一样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前,社会保障扩大覆盖面的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今年要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今后,从业人员无论在何处就业,都能够参加社会保险并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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