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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3.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要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拓宽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渠道。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岗位的基本增长点,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国家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扶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4.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
  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观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奠定基础。
  对于下岗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
  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国家规定从1998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6.调控劳动力供给,为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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