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2.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便于各地区、企业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认识问题,从三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中心服务体系,发挥中心服务职能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部门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同本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向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